案例:車主甲將車輛駛入掃車牌抬桿停車場后,隨即駛到出口處掃車牌,抬桿后不將車輛駛出。等車主甲駕駛車輛出停車張時,系統無法識別停放時間,抬桿放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屬于特許經營范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特許經營者與享受機動車停放服務的車主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不屬于行政性質的收費,不涉及行政處罰。
即使通過利用停車系統漏洞逃避繳納停車費,仍只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涉及刑事處罰。理由在于,車主將車停放在停車場,雙方即默認發生合同關系,車主享受機動車停放服務,特許經營者取得相應的債權。因停放服務而產生的債權,并不因為停車系統未記錄車主的停車行為而被免除。特許經營者仍可以通過停車場監控的證據向車主追索債權。根據刑法的謙益性原則,能用其他法律解決的問題就不用適用刑法。
雖然車主存在一定的欺騙行為,其行為并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未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只是因為停車系統本身存在漏洞,車主加以利用,暫時逃避了停車費的繳納。特許經營者仍可以通過民事救濟手段獲得救濟,車主的失信行為可以通過民事判決等方式得到經濟性懲罰。而無必要通過刑法進行懲戒。